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奠基地位,是一项惠及亿万儿童的公益事业。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提出,大力普及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当前及中长期我国建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满足民生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出现了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只有强化科学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依法治教,才能够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实现有质量的普及。高质量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核心和保障。教师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才能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觉遵守,科学执教,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并实现自身不断的专业化发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2011)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都明确提出,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必须掌握和遵守国家主要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要求。
本书从专业的幼儿园教师应知应会的角度,立足于我国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条文和案例的内在关联,从我国现行的诸多教育政策与法规中精选了60条与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践、教师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条款,分析典型案例,力图向即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幼儿园教师的读者们提供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学习指引,帮助他们准确掌握最需要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加强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了解和掌握,并联系实际,从而在实践工作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和践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全书内容主要涉及儿童权利及保护,儿童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与修养、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及资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大方面。为了增强政策与法规条文的可读性,使相对枯燥的政策与法规条文变得通俗易懂,使读者不仅能够正确认识相关政策与法规条文的含义,而且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守和践行,本书中每一条文的编写均包括三个模块:(1)条文解读——对该条文本身的含义进行解读,摘选并列出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中对该条文的具体规定,帮助幼儿园教师了解必知的现行规范,并指出教师理解和遵守该条文的意义与必要性。(2)案例回放——有针对性地选择幼儿园教师日常工作中与该条文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帮助教师理解条文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的做法。(3)案例分析——对案例中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点评,提炼出简单、明确的建议,力图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条文践行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加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规范,掌握预防和应对问题的策略。
本书的编写,受益于我的导师庞丽娟教授的启发与引导。身为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督学的她,多年来对学前教育政策和立法的研究热情与执着呼吁,带给我极大的感动,并激发了我对这个领域的兴趣,以及尽己所能为幼儿园教师做一些切实有益的工作的动机。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霍力岩所长向出版社大力推荐我撰写此书!本书很荣幸地得到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虞永平教授,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王化敏研究员,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副主任兼培训部主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院王小英教授,全国优秀教师、基础教育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黄珊总园长,以及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学前教育》杂志主编杜继刚博士在百忙之中的热忱审阅、点评与推荐,谨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在编写过程中,我的研究生黄程佳、白戈、朱玉妹、杨印积极参与了政策与法规条文的梳理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感谢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万千教育编辑部吴红主任对本书编写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及认真的编辑!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引用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深致谢忱!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条文众多,本书仅是编者从幼儿园教师必知的角度进行的思考、梳理和编写,热忱希望关注我国学前教育改革与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和读者对书中的观点与内容不吝指正,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洪秀敏
2013年11月30日
于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楼
5. 儿童享有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和隐私权
【条文解读】
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指公民有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和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幼儿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姓名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其姓名。《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照片、画像、雕塑像、录像、全息摄像及其他具有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肖像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和其他公民一样,也享有肖像权,并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著作权法》(2010)(以后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言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因此,虽然幼儿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只要其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就同样享有著作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提到要“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凡是儿童不愿让别人知道或不愿别人公开的生活秘密,就属于个人隐私。成人应该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不能错误地认为幼儿年纪尚小就没有隐私,更不能拿幼儿的隐私开玩笑,以致幼儿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损伤。
【案例回放】
案例1
某幼儿园的钟老师,用自己班上10个幼儿的姓名,报名参加了某报刊举办的抽奖活动,结果幼儿星星被幸运抽中。因为领取奖品需凭幼儿的户口本,钟老师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星星的妈妈,并向她借户口本。可星星的妈妈认为钟老师侵犯了星星的姓名权,要求钟老师交回兑奖凭条。
【摘自:周天枢,主编 . 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 .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案例2
某幼儿园拟请广告公司为幼儿拍照,用于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在家长会上征得家长们的同意后,幼儿园就约了某广告公司到幼儿园为孩子们拍照。广告公司看见正在花园旁边玩耍的美丽、活泼的幼儿小霞,就请求幼儿园同意他们用小霞的照片制作广告公司的商业广告挂历,并答应付给幼儿园相应的报酬。幼儿园同意了,并在事后得到了这笔报酬。某日,小霞的母亲外出办事,在街头的橱窗里发现了印有女儿肖像的商业广告挂历,即找幼儿园和广告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小霞的母亲便以小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和幼儿园做出侵权赔偿。
【摘自:周天枢,主编 . 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 .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
案例3
某幼儿园的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使用了李某的作品。但出版后书上只有“××幼儿园供稿”的字样。李某的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摘自:武祥海 . 幼儿园侵害幼儿合法权益案例三则[J] .早期教育:教师版,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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