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智育、德育和体育》是英国教育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的代表作,被视为英语世界最重要的教育名著之一。
斯宾塞的一生地位显赫,他先后获得了英、法、美等11个国家,32个学术机构的院士、博士等荣誉称号,被提名为诺贝尔文学奖的候选人,被科学界和教育界誉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二个牛顿”。他在本书中提出的经典之问“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直引导着教育理论界和教育实践工作者进行深入的思考。
该书由华东师范大学的青年教育学者王占魁博士历时一年翻译而成。译者既精准地翻译了全书,又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在各章节中增加了一些精当的标题和注释。此外,书中还通过脚注的形式呈现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罗伯特·赫伯特·奎克(Robert Hebert Quick)、英国伦敦师范学院教授约瑟夫·佩恩(Joseph Payne)、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威廉·哈罗德·佩恩(William Harold Payne)和法国枫丹纳圣克鲁高等师范学院教授加布里埃尔·康佩尔(Gabriel Compayré)等四位教育学家对斯宾塞教育观点的诸多精彩的评论。这些都非常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斯宾塞教育思想的精髓。
本书既适合高校教育专业师生、教育研究者、中小学教师和家长等阅读,也适合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参考。
《教育论:智育、德育和体育》是英国教育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的代表作,被视为英语世界最重要的教育名著之一。
斯宾塞的一生地位显赫,他先后获得了英、法、美等11个国家,32个学术机构的院士、博士等荣誉称号,被提名为诺贝尔文学奖的候选人,被科学界和教育界誉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二个牛顿”。他在本书中提出的经典之问“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直引导着教育理论界和教育实践工作者进行深入的思考。
该书由华东师范大学的青年教育学者王占魁博士历时一年翻译而成。译者既精准地翻译了全书,又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在各章节中增加了一些精当的标题和注释。此外,书中还通过脚注的形式呈现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罗伯特·赫伯特·奎克(Robert Hebert Quick)、英国伦敦师范学院教授约瑟夫·佩恩(Joseph Payne)、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威廉·哈罗德·佩恩(William Harold Payne)和法国枫丹纳圣克鲁高等师范学院教授加布里埃尔·康佩尔(Gabriel Compayré)等四位教育学家对斯宾塞教育观点的诸多精彩的评论。这些都非常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斯宾塞教育思想的精髓。
本书既适合高校教育专业师生、教育研究者、中小学教师和家长等阅读,也适合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参考。
作者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于1820年4月27日出生在英格兰中部城市德比(Derby)。他的父亲、祖父和叔叔都是教师。他的父亲曾编写过一本叫作《创意几何学》(Inventional Geometry)的教程,其中所设计的问题和课题,都旨在帮助小学生熟悉几何学的概念,并通过实际操作和精确的工具使用来开发孩子的创造潜能。这本书在英国已经获得再版,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在赫伯特3岁那一年,父亲因身患重疾被迫放弃了学校的教师工作,并携家人迁居到诺丁汉,开始从事花边生产方面的工作。三四年后,他们全家又回到了德比。此后,父亲开始从事课外辅导的教学工作。
在7岁之前,赫伯特都没能学会阅读。可是,就在7岁那年,他第一次接触《桑福德和默顿》(Sanford and Merton)这本书就被迷住了。后来,上学了,赫伯特却对学习心不在焉,敷衍了事。他绝大多数的时间都消耗在了玩耍方面:钓鱼、掏鸟窝,在乡间四处游荡,采野果和蘑菇。
父亲没有采用强制手段使他专注于学业,而是通过鼓励他饲养昆虫,实现了他的转型。父亲通过各种引导手段,增进他对这些事物的了解。后来,赫伯特到他叔叔任教的学校上学。老师认为,他除了在那些需要记忆和背诵的内容上面表现落后以外,在其他智力方面的表现都还算优秀。他时常因为不服从学校的管束而受到责罚。在父亲的书房里,他通过浏览了解到各种各样的知识,并对诸如木匠等手工制造方面产生了兴趣。
在13岁那年(1833),赫伯特被送到他的另一个叔叔那里。尽管这个叔叔是剑桥大学的研究生,但他并不建议赫伯特上大学,而是期望他将来能够成为一位土木工程师。赫伯特在数学方面智慧过人,但在古典文学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在古典文学方面,即便他比以前投入更多的精力,也还是难免偶有为此抬不起头的时候。
到16岁时(1836),赫伯特回到家里度过了为期一年的学习时光。第二年,赫伯特在学校里上了三个月的补习班。对他而言,这还是平生第一次上补习班。父亲希望他将来成为一名教师。可是,就在那年夏天,他去做了一位土木工程师的助手,并花费一年时间从事测量、绘图和数学方面的学习。1838年,他又给一位铁路工程师做助手,也就是在这一年,他发明了速度测定仪。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赫伯特又迷上了地质学。可是,他一开始并不接受现代地质学奠基人查尔斯·莱尔(Charles Lyell,1797—1875)在其最有名的作品《地质学原理》(Principles of Geology)中所阐述的物种演化理论。不过,到了1839年,他已经基本接受了生物演化的一般理论。
1841年4月,赫伯特回到了家里,在之后的两年里从事了各种各样的研究。1843年春季,他又去了伦敦,希望可以找一份文学创作方面的工作。不过,在做了一段临时工程师之后,他又回到了德比。1846—1847年,他专心于钻研各种发明,并在一些科学期刊上发表了论文。1848年,他开始写作《社会统计学》(Social Statistics),并于1850年完成了第一卷的写作。与此同时,他还做了《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的副主编。
年届35岁,紧张的研究工作一度造成赫伯特的健康不良。当年,他出版了《心理学原理》(1855)。到了1860年,他又投入哲学研究,通过对当时近20年中的哲学原著的整理,赫伯特发现,其中的许多思想不仅显得不够明智,而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为此,他不仅发表了大量期刊论文,还先后出版了《第一原理》(1862,1867)、《生物学原理》(1864)、《社会学原理》(Principles of Sociology,I-IV,1876—1880)、《伦理学资料》(Data of Ethics,1879)、《社会学研究》(Study of Sociology,1872)、《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1873—1878)、《礼仪制度》(Ceremonial Institutions,1879)、《政治制度》(Political Institutions,1882)、《教会制度》(Ecclesiastical Institutions,1885)、《科学、政治与哲学文集》(Essays: Scientific, Political, and Speculative,4 vols.),等等。1882年,他曾到美国访问。同年,美国思想家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1803—1882)辞世。次年,赫伯特接替因爱默生去世而空出来的席位,当选为法国科学院道德与政治科学领域的通讯院士。
诚如赫伯特在序言中所说,1861年,他的这本由业已发表过的诸多评论文章组成的《教育论》首次出版。可以肯定地说,在上个世纪,这本书是教育学科当中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的一部力作。
与之前业已出版的几个版本相比,这个版本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我们在“注释”部分引述了学界对这本书发表的一些重要评论,其中包括罗伯特·赫伯特·奎克[1] ,约瑟夫·佩恩 [2],威廉·哈罗德·佩恩 [3]和加布里埃尔·康佩尔 [4]的评论。
我们相信,这些注释对于广大读者的阅读将大有助益。鉴于斯宾塞一贯强悍的写作风格,一位首次阅读这本书的年轻教师,恐怕会觉得书中所呈现的观点都是板上钉钉的结论。因此,通过阅读我们在书后附录的一些尖锐的批评,年轻教师可能会对斯宾塞所阐述的一些原理做出更好的判断,尤其是当这些观点遭遇攻击的时候,他们也能为其做出更好的辩护。
巴丁出版社
1894年于纽约雪城
[1] 罗伯特·赫伯特·奎克(Robert Hebert Quick,1831—1891),英国剑桥大学教授,教育史学家。——译者注
[2]约瑟夫·佩恩(Joseph Payne,1808—1876),英国伦敦师范学院教授,教育学家。——译者注
[3] 威廉·哈罗德·佩恩(William Harold Payne,1836—1907),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教育学家。——译者注
[4] 加布里埃尔·康佩尔(Gabriel Compayré,1843—1913),法国枫丹纳圣克鲁高等师范学院(é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de Fontenay-Saint-Cloude,2010年该校成为法国里昂高等师范学院的一部分)教授,教育史学家。——译者注
原 著 序
构成这本书的四章内容,都是曾经公开发表过的评论性文章:第一章的内容发表在1859年7月发行的《威斯敏斯特评论》(Westminster Review)上面,第二章的内容发表在1854年5月发行的《北不列颠评论》(North British Review)上面,其余两章的内容分别发表于1858年4月和1859年4月发行的《不列颠季度评论》(British Quarterly Review)上面。它们从不同角度对本书的主题做了讨论,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还算说得过去的整体。其实,在最初写作的时候,我就期望它们将来可以以整体的形式得到再版;如果不是遇到了一些版权上的难题,恐怕早就以这样的形式出版了。现在,这种法律上的障碍已经排除了,我迫不及待地想要实现我写作它们时的这份初衷。
由于这几章原本都是各自独立的内容,所以将它们编纂起来的时候,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小小的重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主导思想可能还会反复地出现。不过,这种主导思想每一次都是以崭新的方式提出来的,而且,我认为怎么强调它都不会显得过分。为此,对于重复讨论这一主导思想的段落,我觉得还是不要将其删掉为好。
当然,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智育一章中,我增补了一些重要内容;在体育一章中,我对一些内容做了一些小小的修改。不过,我所做的这些改动主要都是表达方式上的——对于这里的每一篇文章,在文字上,我都做了仔细的修改。
第二节 道德教育的一般原则
当一个孩子一跤跌倒或者奔跑着把头撞在桌子上,由此带来的疼痛就会让他将来更为小心一些;而且,这种事情的反复发生,终究会给他的运动提供一种适当的指导。如果他伸手抓住了炉条,把手伸到蜡烛的火焰上,或者将开水洒到自己的皮肤上,那么,由此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就会给他一种难以忘却的教训。这样的事件只要发生一两次,就会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日后无论别人怎么说,他都不会再无视这些事件当中所蕴含的规律。
现在,在这些事件以及同类事件中,“自然”以其最简单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训练的理论与实践——这种理论与实践,尽管从表面上看来无异于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常识,但是,我们将通过一些考察找出它们之间的重大差别。
一、根据结果评判行为
首先我们会发现,由于行为不当,我们在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或者惩罚,总是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着最简单的关联。一般来说,尽管“对”和“错”这两个词并不会给我们的行为造成什么直接的身体上的影响,但是,任何对这个问题做过思考的人都明白,我们的一切行为最终都势必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归类。
无论从什么样的假定出发,一切道德理论都认为:如果一种行为当时或者后续所产生的结果总体上是有益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好的行为;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当时或者后续所产生的结果是有害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坏的行为。所有人都把行为结果的喜与悲,作为评判行为好坏的最终标准。我们之所以认为酗酒是坏事,是因为它不仅会伤害饮酒者的身体,还会给嗜酒者及其家人造成道德上的不良影响。如果偷窃能够让小偷和失主都感到快乐,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把偷窃视为一种罪恶。假如善行会给人增添痛苦,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善行,而不应该把它视为一种仁慈。只要看看报纸上的头条新闻的说法,或者听听人们就有关社会事件做出的评论,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议会决议、政治运动、慈善宣传,还是个人行为,人们总是根据预期结果的喜与悲来评判这些行为的好与坏。如果我们对一切事件的论断都是根据其次生影响做出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次生影响就是我们检验事件对错的最终标准。与此同时,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根据结果的好坏来区分一切身体行为的对错。
二、根据后果进行惩罚
其次,请注意我们为阻止行为越轨而制定的一系列惩罚措施所具有的特征。实在找不出更好的字眼来表达我们所谓的“惩罚”(punishment),它并非指其字面上的意思——它并不是要对人施加某种人为的不必要的痛苦,本质上只是对那些对身体有害的行为采取的一种有益的限制措施——没有这些限制措施,人们的生活很快就会因身体上的伤害而遭到破坏。这些“惩罚”(如果我们非这样叫它不可),只是那些行为所产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后果:它们只是由儿童的某种行为所引发的某种必然反应。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这些反应给人带来的痛苦是与行为人违背效果律(the organic laws)的程度成正比的。小意外引发轻微的痛苦,较严重的过失则会招致较强烈的痛苦。如果一个孩子在台阶上跌倒,我们不应该再给他额外的某种惩罚以让他以后加倍小心,因为那种由跌倒所引发的痛苦已经使他接受了必要的惩罚。相反,我们应该让儿童从日常大大小小的错误所引发的各种程度不同的惩罚体验中学会如何行动。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由儿童的错误行为所引发的自然反应具有永恒性、直接性、迅捷性和必然性。它并不诉诸威胁,而是一种肃静且严格的执行。如果一个孩子把针刺入手指,紧接着他就会感到疼痛。如果再这么做一次,那么疼痛照样会随即重来一次。如此往复,直至永远。在与周围无机的自然界打交道的过程中,你会发现,这种惩罚恒久不移,它既不听你辩解,也让你无从申诉;与此同时,你很快还将发现,在这种严厉而仁慈的管教面前,为避免再次越轨受罚,人们都会变得极为小心。
当我们记得这些乃是贯穿整个儿童和成人生活的普遍真理时,这些普遍真理就会显得更加重要。正是由于从实验中获得了一些关于自然后果的知识,人们才能够避免犯错。在家庭教育停止以后,当父母和教师不再对孩子的行为加以制止的时候,“自然”就会发挥其特有的管教作用——这种自我指导(self-guidance)的教育,乃是幼儿所接受的第一堂课。
如果一个青年虚度人生的光阴,把自己承担的工作做得又慢又差,那么,不久他就会遭到自然的惩罚:他会被开除,并且要忍受一段相对贫困的惩罚。如果一个不守时的人总是不能遵守一些工作上或娱乐上的约定,那么这以后肯定会给他带来一些不便、损失和遗憾。商人取利过高就会失去顾客,从而使他的贪心受到限制。登门求诊人数的减少,也能教育一个粗心大意的医生更为用心地对待病人。轻信他人的债权人和太过乐观的投机者,都会从自己的冒失导致的困难中吸取教训,懂得涉世必须小心的道理。
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是这样。面对这些情况,大家时常引用这样一句话:“被烧伤的孩子怕火。”这句话说明,不仅大家都普遍承认社会的管教与婴儿早期所受到的自然管教是类似的,而且我们认识到,自然的管教是一种最有效的惩罚。
不仅如此,人们不仅内心怀有这种信念,而且对它做了明确的表述。每个人可能都听别人说过,只有那种“花血本买来的经验”(dearly bought experience),才能使人放弃以前他所坚持的某种糟糕或愚蠢的行为方式。每个人可能也都听说过,在批评某个败家子或投机商的时候,有人会说,给他提建议是没有用的,除非让他得到一些“惨痛的教训”(bitter
experience)——说白了,无非就是要让他承受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说明自然反应不仅是一种最有效的惩罚,而且没有任何一种人为的惩罚手段能够代替它,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我们的各种惩罚制度中一些臭名昭著的失败案例。在业已提出和执行的那些制裁犯罪的惩罚措施中,没有任何一项能够满足辩护律师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人为的惩罚非但没有对人加以改造,反而推高了社会的犯罪率。唯一能够奏效的改造措施出自那些遵循类似自然的方法办事的私立机构。而他们所做的,无非是给予犯罪行为一种自然的后果。而通过关押或者其他限制措施所造成的这种自然后果就是,根据社会安全的需要,减少罪犯的行动自由,并且要求他们在接受这种约束的情况下维持自己的生活。
由此,我们知道,那些能够对儿童的行为成功发挥调节作用的纪律,就是那种能够为大多数成人所遵守并且多少能够从中得到一些改进的纪律。然而,那种针对罪大恶极者而制定的纪律之所以会落得失败,正是因为它偏离了自然律令;同样,人为制定的纪律也会因为接近自然律令而取得成功。
三、顺应自然
由此,我们不是就有了道德教育的指导原则吗?难道我们不能由此做出推断——如果一项制度有助于一个人幼儿期和成年期的发展,那么它也同样能够促进这个人青年期的发展?难道会有人认为,一种在生命起始阶段和最后阶段都有效的方法,会不适用于人生的中间阶段吗?这难道不是明摆着吗?作为“自然的执行者和诠释者”(ministers and interpreters of Nature),父母的职责就在于让孩子一贯体验到他们行为的真实后果——自然反应:既不要设法逃避这种自然的惩罚,也不要人为增加额外的惩罚,更不要用某种人为的措施来取代自然的惩罚。不抱偏见的读者想必都会毫不犹豫地认同这一点。
或许不少家长会说,绝大多数父母已经这样做了。他们给予孩子的惩罚多半都是不良行为的真实后果——作为孩子越轨的结果,父母会迸发出愤怒的情绪和粗暴的言行;由此,孩子在身体和道德上所感受到的痛苦,就是父母对其不当行为做出的自然反应。
尽管这种说法还存在许多漏洞,但它确实也包含着某种真理。毫无疑问,父母不悦是孩子过失的真实后果,而这种不悦情绪的表达,通常也能有效阻止那些过失行为的发生。同样可以肯定的是,那些情绪激动的家长因为孩子的一些小错就对孩子加以训斥、恫吓和殴打,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家长因孩子的错误行为而产生的自然反应。但是,我们绝不能说这是一种相对错误的处理方式——在目前这种多数成人都自制力不强的社会状态下,自制力不强的父母给予无法控制的孩子一些这样的惩罚,也可以说是正确的。
正如前面所提到过的那样,与政治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教育制度一般都只能达到人性所允许的状态。或许,只有采取野蛮的方法,才能有效约束野蛮家长的野蛮孩子;与此同时,服从这种野蛮方法的管教,或许也是让这些野蛮孩子为将来进入野蛮社会所做的最好准备。相反,文明社会的文明成员,自然会较少采取那种暴力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悦——对于天性较好的儿童,他们通常会自发地采用一些比较温和的有效手段。所以,单从父母情感表达的方面来看,人们无疑都会或多或少地采取这种自然反应的教育原则。在家庭教育中,人们一直倾向于使用这一正确的管教方式。
不过,请注意以下两项重要事实。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一项事实是,在我们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变的过程中,由于新旧理论之间和新旧实践之间在不断地交战,现行教育方法非常容易与其所处的时代不相协调。由于一切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所以许多父母难免会根据自己的成长体验对孩子施加一种粗暴的惩罚,从而让孩子接受一种不自然的反应(unnatural reactions);而另一些家长因为内心充满了对理想未来的完美期盼,往往又会把事情推向另一种极端。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二项事实是,我们是否会自觉地坚持遵守纪律,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我们是否会得到父母的认可,而在于在没有父母监督或建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体验到行为所产生的自然结果。那种真正有教育意义和真正有益于健康的后果,并不是那些以“自然代理人”(Nature’s proxies)自居的父母所给予的惩罚,而是“自然”本身所给予的惩罚。下面,我们将努力通过几个例子来厘清二者之间的差别。通过这些例子,我们不仅会对比我们所指的自然反应与人为反应的不同,还将提供一些具体操作上的建议。
每个有小孩的家庭,几乎都难免会出现母亲和佣人所谓的“弄得一团糟”的局面。要么是一盒子玩具都被拿出来丢得满地都是;要么是父母清晨散步时带回来的一束鲜花,一转眼就被小孩扔得桌椅上到处都是;要么是一个小姑娘在给布娃娃做衣服的时候,弄得满屋子都是碎布头儿。然而,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不该为此负责的人来替他们收拾干净。如果是在幼儿园里,保育员通常会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抱怨一句“这些麻烦的小家伙”之类的话;如果是在楼梯下面,通常是由小孩的哥哥姐姐或者女佣去做;而那个真正有过错的小孩所受到的不过是一句责难而已。
然而,在这些最简单的事情上,还是有许多足够明智的父母多少会坚持要让孩子得到一种正常的教育,即让孩子自己收拾自己的玩具和碎布头儿。这种把东西摆放整齐的劳动,原本就是他们把东西乱扔乱放的真实后果。每个商人在商店里,每个主妇在家务劳动中,每天都在经历这样的事情。所以说,如果教育要帮助儿童为生活做准备,那么每个孩子一开始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有做这种事情的体验。
如果这种自然的惩罚碰到一些难以管教的人(或许这正是之前道德管教不力的原因所在),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让儿童体会自身违规行为所引发的隐性反应。如果他拒绝或是忘了把自己弄乱的东西收拾整齐,而让别人替他去做这件麻烦事,那么,我们就应该拒绝给予儿童给他人制造这种麻烦的机会。等他下次再要摆弄玩具盒的时候,妈妈就应该说:“上回你把玩具丢在地上就走了,保姆只好把它们捡起来。但是,她没有那么多工夫每天替你收拾你丢下的东西,我也不能那么做。所以,以后你要自己把你玩过的玩具收起来放好,否则,我就不会让你再玩这些玩具了。”
这显然是一种自然后果,既没有加重惩罚,也没有减轻惩罚,而且我们必须让儿童也这么认为。因为只有在儿童认为惩罚乃是自身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对其不当行为做出的惩罚才能给他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如果一种新生的愿望在即将得到满足的时候遭到阻止,由此所产生的深刻印象势必会影响到他的未来行为;长此以往,他的毛病肯定能够得到纠正。此外,通过这个办法,儿童很快就能接受他应该尽早接受的教训——在这个世界上,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快乐。
再举一个例子。前不久,我们时常听说一个名叫康斯坦丝的小姑娘受到妈妈的训斥,原因是她每天散步时总是拖拖拉拉的。康斯坦丝生性好学,做什么事情都容易沉浸其中,以至她总是等到别人都准备好了,才想起自己还没顾得上穿衣戴帽。家庭教师和其他孩子几乎每次都要等她,为此,妈妈也总是照例给她一些训斥。
这样的惩罚显然已经宣告彻底失败,然而,妈妈从来没想过要让康斯坦丝体验一下那种自然的惩罚。事实上,即便有人给妈妈提出这样的建议,她可能也不愿做出这样的尝试。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不能及时做好准备,可能就会丧失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的好处:火车离站,轮船出港,最心仪的商品被卖掉了,或者音乐会的好座位全都有人坐了。在这些不断发生的生活实例中,我们会发现,人们正是因为预见到迟到可能造成的种种损失,才会自发地争取不要迟到。
道理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我们是否也应该让这种可预见的损失来控制儿童的行为呢?如果康斯坦丝在约定的时间还没有准备好,那么,自然的结果就是把她丢在家里,让她体验到散步机会的丧失。我们认为,没有人会怀疑,经过两三次这样的自然惩罚——自己被丢在家里,而其他兄弟姐妹却在享受他们的田野之乐——她就会认识到,自己之所以不能获得这种备受赞誉的满足感,就是因为自己手脚不够麻利,进而,她就会对自己的行为方式做出一些矫正。无论如何,这个办法都要比那种已经使她感觉麻木的不断训斥更有效一些。
再比如,如果儿童因为特别粗心大意而把成人给他们的东西弄坏了或是弄丢了,他们也会受到一种自然惩罚。这种自然的惩罚不仅包括东西坏了或者丢了给他们带来的不便,而且表现在成人会以更谨慎的态度对待他们。那个坏了或者丢了的物件会给人造成一种缺失感,这是成人在这类事件中所得到的教训。我们也应该让儿童尽量领会这样的经验教训。不过,我们这里所指的并不是通过拆散玩具来发现其物质特性的童年早期,因为那个时候他们还无法理解什么是粗心大意造成的结果;我们指的是儿童后期已经明白财物意义和价值的时候。
等到一个男孩长到自己可以拥有一把铅笔刀的年纪,他可能会因为用力过猛而把刀刃弄断,或者在栅栏旁边削木棍的时候把刀落在了草丛中,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轻率的父母或者溺爱孩子的亲属,一般都会马上再给他买一把。殊不知,正是这样的做法使他丧失了一次吸取重要教训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或许应该说明小刀需要花钱去买,而挣钱需要付出劳动,父亲没有那么多钱去给他买一把新的小刀。总之,如果他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没有感到丝毫的歉疚,那他以后照样还是不会小心。这种办法也可以用来教育儿童杜绝奢侈浪费。
这里之所以引述这几个常见的例子,是因为它们能够简单明了地说明我们的观点。与此同时,它们也能够让每位读者清楚地区分,我们所主张的这种真正有效的自然惩罚,与父母采取的用来代替这种自然惩罚的人为惩罚之间的不同。在进一步展现这一德育原则在宏观和微观领域的应用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这种自然的惩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究竟会比当前盛行于多数家庭的人为惩罚优越多少吧。
四、因果观念
首先,正确的因果观念是人在早期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中形成的,并日趋达到准确和完善的程度。相比那种单纯听信权威的做法,当人们能够理性地认识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时,在生活中往往就能够更好地保持一种正当的行为方式。如果一个孩子认识到没有条理会让自己惹上整理物件的麻烦,或者拖拖拉拉会让自己的期望落空,又或者粗心大意会让自己失去心爱之物,那么,他在得到一种令其深有感触的后果之余,还将收获一种有关因果的知识——成人在生活中同样会有这两种所得。然而,那些遭到训斥或人为惩罚的孩子在体验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人为后果的同时,还丧失了他们原本可以得到的那种遵照行为的善恶本性进行教育的机会。
明眼人可能早就已经注意到,一般人为赏罚的坏处就在于运用一些胁迫性的差遣或责罚来代替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从而产生了一种根本错误的道德指导标准。既然从婴儿期到少年期,人们一直都把父母或教师的不悦视为那些被禁止行为的后果,那么,孩子就会在自身的行为与父母和教师的不悦之间建立一种稳固的因果联系。于是,等到他们长到没有父母和教师来管教他们以及他们再也不用担心父母和教师会不悦的时候,他们也就在极大程度上解除了对那些被禁止的行为的约束——然而,在他们糟糕的学习体验中,他们并没有接受过那种真正的约束、那种自然的反应。这种缺乏远见的做法,正如一位有过亲身经历的作家所写的那样:“离开学校的年轻人,尤其是那些缺乏父母管教的年轻人,往往会陷入一种过度放纵的生活状态;他们行为无常——他们的道德行为缺乏理性,没有任何理论根据。在接受来自生活现实的严格管教之前,他们都是这个社会极端危险的成员。”
五、认识公正
其次,这种自然管教制度所具有的另一项优势在于,它完全是公正的,而且每个儿童都会承认这一点。当人所承受的是由自身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自然恶果时,他就不大会像接受人为惩罚时那样,觉得自己就像是在遭受他人的虐待。在这一点上,成人和儿童的感受是一样的。
以一个惯于不爱惜衣服的男孩为例——他不是在树篱下面乱钻把衣服弄破了,就是走路时完全不顾泥沼把衣服弄得很脏。如果你打他一顿或是关着他不让他出门,他很可能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你的虐待,因而容易为自己遭受的惩罚叫屈,却并不为自己所犯的过失感到懊悔。但是,假如你让他尽量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尽自己所能地把满身的泥巴弄干净,或是把刮破的衣服缝好,那么,他是否会觉得这些苦楚都是由自己一手造成的呢?他是否会在受罚的同时,在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所受的惩罚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联系呢?他会不会多少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尽管这种安排会让他感到有些恼火,但它终究还是公正的?
也许经历了几番这样的教训之后,他依然没有任何改进——衣服很快又被他弄破了。但是,如果父亲坚持使用这个办法来管教他,而不是早早地为他另买一件新衣服,或者在这期间,让他体验一下因为自己的衣服不够整齐而不能和家人一起度假旅行或参加庆典,那么,在深刻感受这种惩罚的同时,他必将能够通过追踪整个事件的因果联系发现,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由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的。认识到这一点,他就不会再像没有发现过失与惩罚之间所具有的明显关联时那样,觉得自己受到了一种不公正的对待。
再者,按照这个办法去做,父母和孩子都不会再像平常那样容易发脾气。然而,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并没有让孩子体验由自己的错误行为所自然导致的痛苦结果,而是另行给予了孩子某种人为的痛苦结果。
这种做法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事实上,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在制定一种家庭法律,而且父母把树立自身的权威与维护这种法律的尊严混为一谈。由此,孩子每一次越轨都会被当成对他们的冒犯,并让他们感到愤怒。此外,父母还会把本该由过错人承担的后果揽在自己身上,进而就会因自己额外的精力支出而表现得更加愤怒。
对孩子而言,结果也是一样。那种由事情本身所造成的必然反应给予他们的是一种非人为的惩罚,只会让他们暂时感觉略微有些不舒服;而父母自发给予孩子的惩罚则会使他们产生持久的强烈不满,而且事后孩子会始终记得,这种痛苦都是由父母造成的。
试想,如果我们从小就对一个孩子采取这种从一般经验中得来的教育方法,其后果该有多么惨重。假如我们有可能让父母把孩子由于无知和笨拙而遭受的身体责罚都揽到自己身上,他们或许就会意识到,他们之前以教育名义对孩子施加的某种另类的惩罚,本身就是一种不当的行为。这就好比是母亲不让孩子碰开水壶,他却偏偏把开水壶弄翻了,而这位母亲却跑过去替他挨烫,然后再给他一顿毒打。其他的情形也与此相似。如果大家都按照这位母亲的方法来处理问题,你会不会觉得之前那些日常的小事故比现在更容易让父母动怒呢?为此,亲子双方是否都将长期处于一种坏脾气的状态呢?
然而,人们在后续生活中的做法其实与此完全相同。比如,儿子不小心或者故意弄坏了妹妹的玩具,父亲总是打他一顿,然后自己再花钱去买一个新玩具——他的做法在本质上无异于首先对过错人施加一种人为的惩罚,然后再给自己一种自然的惩罚。于是,他就难免会觉得好像是自己犯了错,内心生出一种不必要的怒火。
如果他只是简单地要求过错人做出一种复原性的赔偿,他的内心就远不会感到那么恼火了。如果他告诉儿子,必须由儿子自己付款来给妹妹买一个新玩具,而他的零花钱势必遭受必要的扣除,那么儿子就会觉得扣除零花钱是公正合理的做法。它不仅能够让亲子双方少发脾气,还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简言之,这种自然反应的管教方法之所以能够让人少发脾气,一方面是因为它让双方都觉得这种做法完全是公正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自然惩罚多少能够代替一些由父母施加的人为惩罚。
六、亲子关系
由此,我们还可以断言,在这种教育方式下,父母和孩子之间能够建立一种更友好,从而也更有力的亲子关系。无论是父母还是孩子,因为任何原因对任何人发怒,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是,父母对孩子发怒,或是孩子对父母发火,尤其有害,因为它会破坏亲子之间的共情关系,而这种共情关系是良好的家庭管教不可或缺的要素。
按照头脑联想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不愿回忆其经验中那些经常令他感到痛苦的事物;或者说,即使对于原来有好感的对象,也会因为自身所遭受的与之有关的痛苦的深浅程度,相应地减少对它的好感,甚至会转而变得讨厌它。父母对孩子经常性的打骂势必会造成亲子之间的隔阂,而由此所导致的孩子的怨恨或孤僻又不免会弱化亲子之间的感情,甚至最后完全磨灭亲子之情。正因为如此,许多家长(尤其是父亲,他们通常被指定为家庭惩罚的执行者)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即便没有变成冤家,也会变得淡漠;同样,在无数这样的案例中,孩子也会被许多家长看作自己的痛苦所在。
至此,所有人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亲子不和乃是良好道德教育的致命伤。那么,父母无论怎样努力避免与子女的直接对立(它通常会引发亲子之间的个人仇恨)都不会显得过分。正因为如此,他们无论多么积极地诉诸这种自然后果的管教方式也都不会显得过分——因为这是由事情本身所施加的一种惩罚,它不仅可以让父母免于扮演惩罚者的角色,还能有效避免亲子之间的激烈冲突或关系疏远。
由此可见,这种通过体验事情正常反应来进行道德教育的方法,不仅是上天赐给婴儿和成人的共同生活之道,而且同样适用于我们处理少年期和青年期的亲子关系。概括起来,这种德育方法有以下几个优点。其一,儿童可以通过实际体验后果的好坏来理解自身行为的对错。其二,由于儿童只是承受了由自身错误行为所引发的痛苦反应,所以他势必会多少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所接受的乃是一种公正的惩罚。其三,认识到这种公正的惩罚乃是由于事物自身的规律使然,而不是掌握在某些人的手中,儿童会因此减少一些情绪上的波动;与此同时,由于家长只是让他用心体会这种自然的惩罚,所以家长只是承担了一种比较消极的责任,从而也比较容易保持冷静。其四,由于双方的愤怒都得到了极大的控制,所以父母和孩子之间也就相对比较容易建立一种更愉快、更有力的亲子关系。
或许有人会问:“可是,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该怎么办?比如,如果孩子出现小偷小摸的行为,那么这种自然的惩罚又该如何执行?孩子说谎了怎么办?如果他欺负弟弟妹妹,又该怎么办?”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认真思考一下这些事情的内在关联。
我们有一位朋友住在姐夫家里,主动担负起教育外甥和外甥女的工作。按照上述有关自然反应的精神,他这样做,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自然的同情,而不是某种理性推论的结果。这两个孩子,在家的时候就是他的学生,出门的时候就是他的伙伴。他们每天跟着他一起到郊外散步、采集植物,非常热心地找来一些花草给他,看他如何分辨。通过这些活动以及其他一些活动,他们在与他的交往中获得了一种愉快的教育。简言之,从道德上讲,他比这两个孩子的父母担负了更多做父母的职责。
在描述这种方法的教育效果的过程中,他还列举了其他一些例子。一天晚上,他让外甥到另一个房间去帮他取一份文件,当时那个孩子正玩在兴头上,他也记不清这个孩子是对他表现出了极大的为难情绪,还是干脆拒绝了他,总之是不予配合。作为舅舅,他又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于是他就自己把文件取来了,只是对这个孩子的不良行为表示恼火。又过了一会儿,外甥提出要和他一起玩他们平时常玩的游戏,也遭到了他的严词拒绝——舅舅所表达的仅仅是一种自然产生的冷淡,而外甥则由此体验到了自身行为的必然后果。
第二天早上,就在平时起床的时间,我们的这位朋友听到门外有声音,转眼就看到他的小外甥给他送热水来了。然后,那个小男孩东张西望,看看还有什么别的事情自己可以做。突然,他大声叫道:“哦!你想要你的靴子!”于是,小外甥又转身下楼把他的靴子拿来。以这样的方式,小男孩表达了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过之意。他想用一些额外的服务补偿自己之前的拒绝行为;他的高级情感战胜了自己的低级情感,并且从这种胜利中汲取了力量;在痛尝丧失友谊的滋味之后,他会比以前更加珍视这份重新获得的友谊。
如今,这位朋友自己也做了父亲,他还是坚持这样的教育方法,认为这种方法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他让自己彻底变成孩子的朋友。他和孩子都渴望夜晚的来临,因为届时他会待在家里,而且他们尤其喜欢星期天,因为他可以和孩子待上一整天。由此,他完全赢得了孩子的信任和敬爱——他发现,他只要简单表达一下自己的认可或不满,就能够对孩子产生巨大的管束作用。
如果他回家听说哪个小孩淘气了,他就会以相对冷淡的态度让这个小孩意识到自己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他发现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惩罚。只要不像平常那样爱抚那个孩子,孩子就会感到十分痛苦——为此,他可能比挨了一顿打而哭得还厉害。据他所说,即使他不在家,孩子们也一直对这种纯粹的道德惩罚心存畏惧,以至他们时常会去问妈妈自己的行为怎样,是否会得到好的评价。
最近,那个最年长的孩子,一个5岁的淘气鬼,在妈妈不在家的时候显示出了健康儿童通常都有的野性,干了不少越轨的事情——他从父亲的梳洗匣里取来剃刀,剃掉了弟弟的一些头发,把自己也割伤了。父亲回来听说这些事情后,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早上都没和那个孩子说话。这种惩罚不仅会让孩子当时感到痛苦,还会产生后续的教育作用。几天后,妈妈又要出去,那个孩子硬是拦住妈妈不让去,一问才知道,原来他担心妈妈不在的时候自己会再犯那样的错误。
在回答“遇到那种更为严重的过失怎么办”这一问题之前,我们之所以要先来介绍以上这些事实,就是为了让大家明确父母和孩子之间能够而且应当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申构建这种关系的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我们只有在保持正常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功处理那些更严重的过失;其二,我们也只有采取前面所主张的那种办法,才能够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如前所述,只要让孩子体验自身错误行为的痛苦反应,父母就可以避免成为孩子的敌人,从而避免诱发孩子对父母的敌对态度;与此同时,如果从一开始就坚持采用这种教育方法,父母和孩子之间就能够建立一种过硬而积极的朋友关系。
目前,父母多半是被孩子看作“朋友”与“敌人”的结合体(friend-enemies)。孩子之所以会对父母产生这样的印象,是因为父母对待他们的方式摇摆不定——时而贿赂、时而禁令,时而爱抚、时而训斥,时而温和、时而严厉——由此,孩子必然会产生一些违背父母要求的想法。
做母亲的总认为,只要对孩子说自己是他们的好朋友就够了。正是由于她假定孩子有义务相信自己,她才认为孩子一定会按照她说的去做。“这都是为你好”“我比你更清楚什么才是适合你的东西”“你现在还小,不理解我的做法,但是等你长大了,你就会感谢我今天为你所做的一切”——母亲每天说来说去,无非都是诸如此类的论调。
与此同时,孩子每天都在接受父母施加的惩罚,时不时地被禁止做这个那个,以及其他一些他非常想做的事情。在他所听到的话语中,预期的目的是为了他的幸福,然而在其行动的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伴随着一些习惯性的伤痛。他既无法理解母亲所谓的将来,也无法理解自己的这种遭遇如何能够导向那种未来的幸福,他所能做的,只是凭借自己的感受做出判断——然而,他由此发现这样的生活其实并无幸福可言,于是,他不免会对母亲所表达的那种友情产生怀疑。
难道你还奢望得到什么别的结果吗?难道孩子不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遭遇做出判断吗?难道这些证据不足以支撑他所得出的结论吗?身处相同的境地,母亲恐怕也会做出这样的推理。如果在她熟识的人中,有人总是让她的愿望落空,并对她粗声责骂,有时甚至还对她施加一些实际的惩罚,伴随着这些举动,恐怕她也会不大理睬那个人对她的福祉所表达的任何关切。既然如此,她又凭什么假定自己的孩子会做出不一样的推断呢?
可是,放眼看看那些被我们一贯执行的教育措施,它们是否与这位母亲的做法存在什么不同之处呢?假如那位母亲能够警告她的孩子将会承受何种自然惩罚,那么,她就不仅能够避免使自己成为一种惩罚的工具,还能够成功扮演一个朋友的角色。
为了说明这种办法可以从儿童早期做起,我们在这里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定一名儿童用蜡烛点燃一张纸,并专注地观察它如何燃烧——这种举动完全符合人类进行归纳探究的本能冲动,而且儿童显然会从中受到实验精神的极大鼓舞。
可是,一般的母亲恐怕都会不假思索地为此跺脚——她不是不想让孩子“胡闹”(out of mischief),就是担心孩子烧着自己。于是,她会勒令孩子停止那样的举动;而且,一旦孩子不听指令,她就会强行把纸片从孩子手中抢走。但是,如果孩子运气够好,有个足够理智的母亲,知道孩子观察纸片燃烧的兴趣乃是出于一种健康的求知欲(否则孩子将永远无法摆脱婴儿的愚蠢),又能足够明智地预见到干预的道德结果,那么,她可能就会做出这样的推论:
“如果我阻止他这样做,我就剥夺了他获得某种知识的机会。没错,那样我就可以避免他被烧伤,可是,那又怎样呢?他迟早是要挨烧的。为了确保他的生命安全,我们有必要让他通过亲身体验了解火焰的特性。如果我现在不让他承担这个风险,那么日后在无人阻止他的情况下,他肯定还会做同样的事情,甚至会去冒更大的风险。相比之下,现在有我在旁边看着,即使发生一些小小的意外,我也能够让他免受大的伤害。这样,将来在没人在家的情况下,他就能对火有所忌惮,而不致把自己烧死或者把房子点着了。再者,如果我阻止他这样做,我就是在阻止他做一件本身无害的事情(事实上,这件事情本身还能满足他的某种教育需求),由此,他或多或少都会对我产生一些反感。他才不管我究竟让他免除了怎样的被烧伤的灼痛,他只是感受到了那种欲望被拒绝的痛苦,于是,他不免会把我看作导致他痛苦的原因。为了让他免受一种他所无法想见,其实也并不存在的伤害,我在事实上给了他另一种刻骨铭心的伤害。所以,在他看来,我就是那个作恶的人。因此,最好的做法就是警告他这么做的危险性,并且做好预防他受到严重伤害的准备。”
从这一结论出发,她应该对孩子说:“我担心你那么做会伤着自己。”假定孩子多半可能还是会坚持那么做,而且,我们假定他因此烧着手了,结果是什么?首先,他获得了一种他终究必须获得的经验,而且,为了他的安全起见,他还是知道得越早越好。其次,他会发现,母亲的反对或警告是为了他好,于是他就会从正面体会到母亲的善意,进而就有理由相信母亲的判断与爱护,也就更有理由去爱戴母亲。
七、建议好过命令
当然,在那些可能会造成四肢骨折或其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偶发情况下,我们是要做出强力制止的。但是,除了这些极端的情况之外,教育所追求的不应该是保护儿童免于经受日常生活中的小危险,而是应该建议和警告他们谨防受伤。父母始终坚持这样的教育方法,势必会大大增进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在这里,如果我们也让那种自然反应的管教发挥作用——如果父母允许孩子坚持一切可能会让自己受伤的户外攀登和室内实验,并且只是根据那些活动的危险程度给予孩子一些中肯的建议,那么他们就会日益加深对父母善意指导的信赖。
正如前面所揭示的那样,遵循这个原则不仅能够避免使父母因为给予正面惩罚而成为孩子憎恶的对象,而且,据我们发现,它也能够避免父母经常性的阻挠孩子引发的愤恨,甚至它还能够把那些通常会引发争吵的事情转变成一种增进彼此好感的手段。对于“父母是不是自己最好的朋友”这个问题,孩子不会单凭父母口中那些与行为自相矛盾的言辞做出判断,而是会根据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一贯的真实体验做出判断。如果孩子能够从这种真实体验中得出肯定的结论,那么,他们由此对父母所产生的信任与好感也是其他任何事物都无法给予的。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经常使用这种教育方法能够增进亲子之间的和谐,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回到之前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如何将这种方法用于处理那些更严重的过失?
首先请注意,相比一般管教方式而言,在我们所描述的这种管教方式下,不仅会较少出现那种更严重的过失,而且即便出现,往往也并不像一般管教方式下的情况那样严重。许多孩子之所以不断出现不良行为,就是因为父母不当的管理方式对他们产生了慢性刺激作用。那种经常性的惩罚会让他们处于一种孤独和对抗的情感状态,最终还会导致他们丧失同情心;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同情心遭到遏制,越轨才成为他们释放情感的出口。在一个家庭中,孩子之间的相互虐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他们遭受成人虐待的反映——部分孩子是直接模仿成人的做法,还有部分孩子则是在受到惩罚和训斥之后变得脾气暴躁,并想寻找一种替代性的报复。
毫无疑问,采用我们所介绍的那种管教方式,不仅能够让孩子在与成人的互动中体验到更多的快乐,而且能够避免亲子之间发生严重而频繁的情感冲突。此外,它还能够大大降低孩子因此去犯更严重的过失的可能性,比如说谎和小偷小摸。事实上,很多时候,孩子之所以会犯这样的过失,就是因为家庭关系不和睦。所有留心观察的人都会发现,人性遵循这样一条规律:人在高级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会转而追求低级需要的满足;人在无法体会同情之乐的时候,就会转而寻求自私之乐。所以,反过来说,保持一种比较愉快的亲子关系,就等于减少了孩子去犯由自私所导致的那种过失的机会。
然而,即便是在最好的制度下,人们偶尔还是难免会犯这样的过失,因而最终也还是要诉诸这种根据后果而采取的自然惩罚。但是,如果人们之间能够结成我们前面所描述的那种信任与亲密的关系,那么这种惩罚就会变得十分有效。
比如说偷盗吧,其自然后果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一分为二地看——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首先,从纯粹公平的角度来说,其直接后果就是做出赔偿。一个极为公正的执法者(每个父母都应该致力于扮演这一角色)会要求人们,尽量用正确的行动来弥补错误行动所造成的影响。在偷盗的例子中,这意味着要么归还所偷的原物,要么因为无法归还原物而做出等价赔偿。对于偷东西的孩子而言,其直接后果可能就是要从他的零花钱里面扣除这笔赔偿金。其次,间接的和较为严重的后果是,父母因此而大为气恼——因为在一切具有足够文明教养的人看来,偷盗都不免会被看作一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气恼可能就会表现为一些最严重的错误行为。
可能有人会说:“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一般都会用言语或者巴掌来表达他们的不悦情绪;在这里,也没见到这种方法亮出什么新招啊。”的确如此。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表示,这是一种人们自发采取的教育方式。我们也曾明确表示,它或多或少都会让教育制度朝着一种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这里,我们还想再次重申之前的观点,对于那些秩序良好的事物而言,这种自然反应的强度会根据需要做出一种自行调节——在比较野蛮的时代,不仅父母会以粗暴的方式发泄他们的不悦情绪,孩子也会以相对粗暴的方式来发泄他们的不悦情绪;而在比较发达的社会,父母则会较少通过粗暴的方式发泄他们的不悦情绪,这就意味着孩子会受到一种较为温和的对待。
可是在这里,我们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父母因孩子所犯的那种严重过失而产生的强烈不满,是否能够按照亲子关系的良好程度做出一种有效的调整。只要父母在其他情况下能够一贯采取这种自然反应的管教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该管教方式就会同样奏效。只要去寻找,就会发现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中都有这样的例证。
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在什么时候冒犯了别人,那么,一个人为自身行为真正感到懊悔的程度(当然,这里暂不考虑那些有关世俗名利的问题),会随着他同情对方的程度而发生改变吗?倘若他不经意间冒犯了他的一个敌人,那么他是不是非但不会为此感到难过,反而会为自己能够让对方恼火而窃喜呢?倘若一个完全陌生的人令他感到生气,那么他内心的不快也远不像他生一个亲密朋友的气时那样强烈,相反,他不是还会把惹恼自己钦佩和珍惜的朋友当作一种严重错误而长期陷入深深的自责吗?
所以,显而易见的是,父母不悦的程度也势必会因为自己与孩子现有关系的好坏而有所不同。如果亲子之间已经有了隔阂,那么,犯错的孩子仅仅会担心自身会不会因此受到某种体罚或遭受某些利益上的损失。在承受了这些不良后果之后,孩子会认为自己遭受了一种道德上的伤害,从而在内心生出一种痛苦而反感的情绪,而这种情绪又会进一步加剧亲子之间的隔阂。
相反,如果父母能够与孩子始终保持一种友情——这种亲子之间的友情意味着,父母不要总是等到惩罚或拒绝孩子的时候搬出一些教条式的理由,而是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以孩子能够理解的方式告诫孩子为什么不能那么做;与此同时,这种亲子之间的友情还意味着,父母要以支持孩子正当追求的态度,警告孩子谨防未来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而不是给予孩子一些不必要的阻挠——那么,父母的这种不悦情绪不仅能够对孩子未来的错误行为产生积极的抑制作用,而且本身也是一种健康的情绪。
如果孩子能够由于失去心爱的朋友所带来的道德上的痛苦,暂时忽略由体罚所造成的身体上的痛苦,那么,只要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这样的友情,这种道德上的同情心在父母的身上就同样能够奏效(如果不是更为有效的话)。这样,孩子就不会再对父母的人为惩罚怀恨在心,而是或多或少地能够体会到父母的悲伤,由此,他们就会为自己所造成的这一后果感到真正的懊悔,进而,他们就会为重建与父母之间的友情而采取某些补救措施。既然已经认识到那些过错都是由占据上风的纯粹利己主义的情感所导致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借助人们利他主义的情感来抑制那些过错行为。所以,这种诉诸自然后果的管教方式不仅能够用于处理人们所犯的轻微过失,而且能够用于处理人们所犯的严重过失;这种管教方式不仅能够有效遏制过失行为的产生,而且能够彻底消除人们再犯此类过失的可能。[7]
总之,野蛮产生野蛮,和善产生和善,这就是真理。那些遭到冷漠无情对待的儿童,会变得相对缺乏同情心;而那些获得适当同情对待的儿童,则会由此养成同情他人的情怀。家庭管理与国家政治的情形相似:粗暴专制的统治所要镇压的罪行,大部分是由它本身造成的;相反,温和自由的统治不仅能够避免造成诸多的分歧,而且能够缓和人们的感情基调,减少人们的越轨倾向。
正如约翰·洛克[8]早就指出的那样:“在教育中,那种极严厉的惩罚不仅不会产生什么好的教育效果,而且会给儿童造成极大的伤害;我相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些遭受最严厉责罚的孩子,日后也不大可能成为最好的人。”此外,为进一步确证这一观点,我们还可以引述本顿维尔监狱(the Pentonville Prison)牧师罗杰斯先生前不久说过的一项事实:那些受到鞭打的少年犯日后重回监狱的概率是最高的。
此外,我们近日在法国逗留期间所遇到的一位房东太太则告诉我们,由于她那个在家庭和学校里都无法管教的小男孩经常给我们增添麻烦,所以她要替他向我们道歉。她认为,除了采取那种在他哥哥身上已经奏效的办法——把他送到英国的学校上学——之外,恐怕再也找不到别的办法能够挽救他了。这就说明,那个小男孩的哥哥之前在巴黎的学校里也没有被管好,在绝望之中,她在一些人的建议下把他送到了英国,而当他重新回到家里的时候,他竟然从一个很坏的孩子变成了一个很好的孩子。所以,她把这个了不起的变化完全归功于那种相对和善的英国管教方式。